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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吴行复第62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体育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投诉人”)处购得轿车一辆,因办理汽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事宜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先后提起举报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投诉举报内容依法予以处理。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认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4S店销售人员作为专业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即应当知晓其整个销售流程和办理材料手续,即使不知情亦不应捏造事实搪塞客户。2023年3月21日,4S店销售人员对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只字未提,在申请人询问时,却故意捏造事实来搪塞客户,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应当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倾向严重,应从重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详情及不予立案页面截图;2.投诉信;3.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新车销售合同;4.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投诉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同年(下同)3月23日,申请人现场提交投诉材料。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并组织其当日下午赴被举报投诉人处进行现场调解。经沟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当场告知终止调解。后被举报投诉人就举报投诉情况提供了情况说明。4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投诉举报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将终止调解决定再次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投诉处理告知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申请人于3月19日在被举报投诉人处购买车辆一台,被举报投诉人收款后交付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天办理了提车手续,车辆具备上路行驶条件,申请人提车离店。购买车辆时,申请人与被举报投诉人约定由被举报投诉人代理上牌业务,并约定于2023年3月21日办理验车、上牌手续。当日,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行驶证经车管所后台审核由服务站上牌员打印制作完成,但被举报投诉人未当天交付给申请人。3月22日,被举报投诉人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行驶证交付给申请人,于3月23日将实体牌照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投诉举报认为被举报投诉人未及时交付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行驶证,但经查,属于办理人员想将上述材料同实体牌照一同交付,业务不熟练导致,并未故意拖延。且从时间上来看,交付时间前后相差两天并未造成申请人无法驾驶车辆等实质影响,并非被举报投诉人故意隐瞒代理办理销售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行驶证发放时间。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申请人若对与被举报投诉人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存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单及附件材料、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信及附件材料;2.通话记录截图及组织调解录音;3.调解录音、调解现场照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4.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5.不予立案审批表;6.全国12315平台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365体育app举报被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材料,称其在被举报投诉人处购买案涉车辆后,被举报投诉人存在欺瞒拖延消费者正常时间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请求内容进行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为案源进行登记。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365体育app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投诉信。3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前往被举报投诉人处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并于同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就本案所涉投诉举报争议,被举报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图片、行驶证图片。4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4月10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及调解终止的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详情及不予立案页面截图;2.投诉信、举报单、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3.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新车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转账支付记录;4.聊天记录;5.通话记录截图及组织调解录音;6.调解录音、调解现场照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7.情况说明、行驶证;8.不予立案审批表;9.全国12315平台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属于不服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适当。在本案行驶证、登记证办理过程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举报投诉人具有主观上故意拖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意思表示;且相关证件制发交付并无明显迟延,亦未对申请人对车辆的使用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故被申请人据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自接到举报材料后,经现场调解及查验申请人、被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等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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