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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吴行复第111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体育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书面答复;确认其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在苏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购买“消火栓使用方法”标识(以下简称“案涉产品”)一份,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未经CCC认证、属“三无产品”的问题,故于同年(下同)5月2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8日签收。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案涉产品不属于消防安全标志,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无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未超范围经营,也不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全面履行其调查职责。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适用标准,案涉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365体育app高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截图;4.订单信息、客服聊天记录;5.案涉产品及其邮寄包裹照片、发票。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无3C认证的产品。同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检查中,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处存放的被举报的产品“消防使用方法”贴纸无合格证明、品名、厂名、厂址等标签信息,被申请人当日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被投诉举报人。后,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写明拒绝调解。6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送达被投诉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寄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终止调解决定。
2.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案涉产品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产品采购合同、进货单以及证明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材料,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365体育app案涉产品无3C认证的问题。《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需要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为“消防安全标志”。根据《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95.1-2015)》的定义来看,“消防安全标志”由几何形状、安全色,表示特定消防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构成,根据功能可分为6类:火灾报警装置标志、紧急疏散逃生标志、灭火设备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上述标准对标志的型号也进行了列举。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功能上看,案涉产品都并非“消防安全标志”,仅是提示灭火器和消防栓如何使用的一般产品,不需要进行强制认证。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遂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单、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凭证;2.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案涉店铺基本信息页截图、采购合同、进货单、检验报告;3.责令改正通知书;4.全国12315平台短信界面截图;5.情况说明;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不予立案审批表;8.365体育app高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存在未经3C认证、属“三无产品”的问题。同年(下同)5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5月30日,被申请人作为案源予以登记。6月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产品无合格证明、品名、厂名等标签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予以改正。6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对其投诉内容予以受理。因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采购合同、情况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拒绝调解。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送达被投诉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截图;3.订单信息、客服聊天记录;4.案涉产品及其邮寄包裹照片、发票;5.案件来源登记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单;6.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案涉店铺基本信息页截图、采购合同、进货单、检验报告;7.责令改正通知书;8.全国12315平台短信界面截图;9.情况说明;10.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不予立案审批表;12.365体育app高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就案涉产品存在的问题一并提起投诉举报。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属于不服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1.365体育app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于5月28日签收案涉投诉后,于6月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后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6月1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投诉举报人,于6月14日将终止调解的投诉处理结果及举报处理结果一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之规定,并无不当。
2.365体育app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明、品名、厂名、厂址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无不当。另,案涉产品属于“消火栓使用方法”使用标识贴,不属于《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95.1-2015)》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亦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需要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结合现有证据,被投诉举报人并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故经责令改正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等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亦并无不当。同时,因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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