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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吴行复第12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体育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365体育app次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投诉举报信(材料里附有投诉举报信、证据图片、网站订单交易截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给申请人作出了告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举报奖金”制度,如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申请人可以获得奖金;如果被申请人故意包庇违法企业,该处罚的不处罚,那么就会让申请人损失举报奖金。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答复直接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举报奖金,也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都规定了必须依法标识枇杷叶的食用量≤10克/天,枇杷花食用量干品≤8克/天,案涉产品没有依法标识,可能对不特定人群构成误导。案涉产品的实际枇杷叶、枇杷花的投料数量,消费食用者根本不知道,只有在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才知道,而这个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量只有被举报人依法标识后,消费者才知道并自行约束。国家规定怎么标的就必须怎么标,必须通俗易懂,而不是通过所谓计算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被举报人根本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要履行的配备兼职或专职的技术人员及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属于肉眼可见的问题,被举报人作为专业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其应当发现却未发现案涉产品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查验不当的责任。案涉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被申请人却坚持不将案涉产品立案查处,属于明显不当。综上,该产品严重违反了国家365体育app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2.枇杷露购买凭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苏州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枇杷露(以下简称“案涉产品”)存在未依法标示食品原料食用限量以及私自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被举报人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复印件,并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同时,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5月11日,经核查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案涉产品包含枇杷花以及枇杷叶,该两类均属于新食品原料。其中,枇杷叶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的《365体育app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中被列为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为≤10克/每天;枇杷花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公布的《365体育app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号)》中被列为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为干品≤8克/每天。故案涉产品食用的原料均为合法的食品原料。
365体育app案涉产品标示食品原料食用量的问题。首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365体育app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案涉枇杷叶和枇杷花在相关公告中虽有食用量信息,但均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故案涉产品并非强制要求标示食用量信息。其次,被举报人出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标示了食用方法,建议每天食用案涉产品不超过60g。根据案涉产品的投料记录可知,每250kg案涉产品中投入枇杷叶25kg,枇杷花15kg,折算后每60g案涉产品中枇杷叶6g,枇杷花3.6g,均低于对应公告中推荐的枇杷叶食用量≤10克/每天,枇杷花食用量干品≤8克/每天,符合公告标准。被举报人亦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故并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遂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拒绝调解书;3.不予立案审批表;4.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及答复附件(365体育app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现场检查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3年(下同)4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生产的案涉产品(标签标注配料含枇杷花和枇杷叶,建议每日用量不超过60g)添加枇杷叶但未依法标示食用限量、添加非食品原料枇杷花,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立案查处。5月4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提取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若干。被举报人另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请求。5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5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举报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附365体育app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现场检查照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2.案涉产品购买凭证、实物照片;3.案件来源登记表;4.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拒绝调解书;5.不予立案审批表;6.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及答复附件(365体育app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现场检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实质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的处理不服,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是否适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1.365体育app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产品添加非食品原料枇杷花的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65体育app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号)》,枇杷花已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案涉产品添加枇杷花符合规定。
2.365体育app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产品未依法标注枇杷叶食用限量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产品标签标示每日建议用量不超过60g。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65体育app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将枇杷叶列入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10克/每天。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365体育app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根据上述复函,案涉产品虽添加了新食品原料枇杷叶,但因公告中并未明确要求在标签中标示食用量,被举报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结合在案证据看,被举报人在生产案涉产品时按照每250kg案涉产品中投入枇杷叶25kg,枇杷花15kg,折算后每60g案涉产品中枇杷叶6g,枇杷花3.6g,并未超过上述公告中的推荐食用量,故其在案涉产品标签标示“建议每日用量不超过60g”,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此外,被申请人于4月28日收到案涉举报,于5月11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程序上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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